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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后续监管办法》
     
吉林省公安厅 http://www.nxssmr.com 更新时间:2016-12-30 14:31: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细化配套措施,加强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审核、验收的监督、指导、检查,规范日常审核、验收工作,及时消除因建设缺陷导致的安全隐患,确保全省金融安全、平稳、高效运行,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范围

  公安机关是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负责全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专家的培训、资格认定、资格取消工作。

  (二)负责对各地审核、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情况通报和取消不规范的审核、验收许可。

  (三)负责依法查处未经公安机关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

  (四)负责依法查处在审核、验收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管内容

  监管对象主要分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两项:

  (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营业网点、在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动机具、银亭等。

  (二)金库是指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人民银行金库、保安押运公司金库、银行保管箱库等。

  三、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四)《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五)《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

  (六)《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七)《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八)《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

  (九)《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

  (十)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在审核、验收时涉及的标准和规范。

  四、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监管原则和时限要求

  公安机关的经文保部门是审核、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新(改)建的金融场所营业网点和金库的申报单位在施工前要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对营业场所或图纸进行审核,经公安机关组织专家组审核通过后,办理准予施工许可;经审核批准施工的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的网点及金库,在投入使用前要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现场验收,经公安机关组织专家组验收通过,办理安防设施合格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在接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审核或验收申请之日起,按照“选调专家、从严审验、规范整改、按时通过”的原则,于15日内予以审验。

  (二)审核、验收专家组构成

  全省各地专家组成员的选聘工作是一项公共行政行为,是行政审批的关键,必须按照以下程序选择,经公安厅培训、考核通过后具备参与审验工作的资格。

  1、专家库人员构成

  (1)从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中分别选聘土建、电子、计算机、网络、强弱电、通风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若干名,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省级以上安防类证书可免培训、考核,由省公安厅审核后直接发证书聘用。

  (2)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中分别选荐科技、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网络评审专家若干名。

  (3)从本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分别选荐物防、视频监控、报警等方面的业务骨干若干名。

  为便于审验时选择使用,各地专家库人员总数不能低于10人。

  2、专家审定方法

  (1)各地公安机关填报《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验专家组成员申请表》,并由拟聘专家本人单位同意。申请表附有关证书、资质证明复印件。

  (2)省公安厅经文保总队对各地报送的专家组成员,开展授课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发放“吉林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审验专家”证书。

  取得吉林省金融审验专家证书的人员具备参与各地审验工作的资格。

  3、审验专家组成员

  (1)每次审验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至7人,特殊情况(营业面积较大、格局设计较复杂或金融机构办公楼附带营业网点、自助银行、金库或库存现金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金库)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宜超过9人。

  (2)专家组产生办法。专家组成员必须是经省公安厅批准且有审验资质的专家库人员。专家组组长由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属地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根据审验项目要求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抽取产生。

  (3)审验专家组坚持“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特殊情况可酌情调整专家组成员。

  (4)本级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每次参加审验专家组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申报单位应实行本系统回避制度,不得参加本单位系统内营业网点与金库的审验工作(本系统省级银行的专家组成员可以参与)。

  五、审验工作程序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行政审批和验收的申报工作,由申报单位报送当地公安机关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市、州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具体组织审批和验收(梅河口、公主岭和珲春市行使市、州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权限)。

  根据《吉林省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群众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第25条之规定,按照省公安厅有关要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自监管办法正式下发之日起,必须进入当地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未进入的,依据省公安厅对市(州)公安局绩效考评扣分。

  (一)审批

  1、申报。建设单位根据公安部86号令第7条之规定,将《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属地公安机关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2、受理。公安机关行政审批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详见第六项内容),合格的填写行政审批服务单,并将申报材料转交属地经文保部门;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报单位。

  3、审批。属地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接到从政务大厅转来的审批申报材料后,按照完成时限要求,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及时开展材料审核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审批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批会,介绍专家组组成人员。

  (2)申报单位介绍营业网点/金库总体规划、设计情况和参与审批的设计、施工单位相关人员。

  (3)设计、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土建物防、视频监控、报警、防雷接地的顺序,逐一汇报设计、施工情况。

  (4)专家组人员对营业网点/金库的设计、施工情况逐项询问,并根据实际安保工作需要提出整改意见。

  (5)设计、施工单位汇报后人员退出,专家组成员举手表决审查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结果。

  (6)专家组组长向建设单位通报具体审查、整改意见和结果。

  (7)专家组履行相关手续,审批会结束。

  (二)验收

  1、申报。由建设单位根据公安部86号令第10条之规定,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属地公安机关行政审批窗口或业务部门受理。验收申报表样式详见附件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工程验收审批表》、附件4《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验收。在营业网点/金库现场验收前,专家组组长应对验收内容进行分工,逐项指定验收专家,主要包括施工质量验收、技术验收、资料审查验收三大项;验收结束后,由专家组成员根据分工,分别填写《施工质量抽查验收表》、《技术验收表》、《资料审查表》、《验收结论汇总表》。对需要完善或整改的项目,要通报审报单位并将验收意见填写在《验收结论汇总表》建议与要求一栏。

  3、告知。审批或验收的结果除现场告知审报单位外,还要以书面正式文件送达。

  对审批通过的,由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制定《准予施工通知书》及审批意见书;未通过的,制定《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并书面说明原因。《准予施工通知书》、《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应盖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或市、州公安局章。

  对验收通过的,由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制定《验收合格通知书》及验收意见书;未通过的,制定《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书面说明原因。《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应盖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或市、州公安局章。

  (三)审批、验收材料明细和保存

  1、审核时需申报材料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邮政局(所)建设的批准文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6)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适用于金库);

  (8)营业场所/邮政局(所)周边环境平面图;

  (9)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2、验收时需申报材料

  (1)设计任务书

  (2)合同(或协议书)

  (3)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含评审委员会、小组人员名单)

  (4)通过初步设计方案论证的整改落实意见

  (5)正式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

  (6)系统试运行报告

  (7)工程竣工报告

  (8)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说明及日常简单维护说明)

  (9)售后服务条款

  (10)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全部照片)

  (11)工程竣工核算报告

  (12)工程检验报告

  3、审核和验收材料的保存

  因审批和验收材料涉及安全防范等核心内容,各地公安机关审验部门要做好审、验材料的存档工作,保存时间不能低于3年。报审金融单位要将审、验材料长久保存。

  (四)审验工作的汇总及上报

  各地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要将审批和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汇总后上报省公安厅经文保总队,即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以表格统计的形式上报(表格样式从公安厅经文保总队主页下载)。

  六、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施工单位资质要求

  (一)营业场所。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营业网点窗口数量和自助银行自助机具总数达到10个(含)以上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施工资质的技防要达到一级,土建要达到二级(含)以上;营业窗口数量和自助银行自助机具总数在9个(含)以下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施工资质的技防要达到二级(含),土建要达到三级(含)以上。

  (二)金库。独立金库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营业网点附带金库或办公楼附带金库的,土建和技防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施工资质均要求一级以上质资(保管箱库标准同金库)。

  七、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施工单位的措施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施工单位黑名单”,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施工资质,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施工的;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施工单位资质达不到相应级别,擅自超越相应级别施工的;

  (三)使用无效、伪造、变造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施工资质证件的;

  (四)转让、出租、出借或挂靠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施工资质的;

  (五)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对已列入“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施工单位黑名单”的,经公安厅经文保总队研究后,向各地公安机关、省级各金融单位行文通报,各金融单位不再接受该施工单位参与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施工投标,所建的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公安机关不予审批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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